西寧公布3起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為持續保持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堅決遏制和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指導性和警示性作用,近期,西寧市生態環境部門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嚴格規范調查取證,準確適用法律法規,嚴肅查處了一批在線設備不正常運行、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切實保障轄區生態環境安全,現向社會公布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青海某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涉嫌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日,大通縣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青海某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取得營業執照,2023年8月份建設完成。該檢測服務公司建設有理化室、氣象室、微生物室、廢液室、試劑室、易制毒室、天秤室及辦公區域內有耗材室、設備室,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擅自營業。
【查處情況】青海某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6條第2款第2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第1款規定,以及青海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青海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試行)》的規定,結合青海某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固定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價值為387879元的報告,對該單位作出罰款3878.79元的決定,并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典型意義】部分企業或心存僥幸,或追求短期效益,項目未批先建、未批擅改、久試不驗等違法現象屢有發生,既造成了環境污染,一旦被責令停止生產、恢復原狀,也將對企業造成極大的損失。本案對全市企業杜絕未批先建起到很好的指導作用,向廣大群眾詮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環境相關法律。
案例二:青海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8日,西寧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四隊對青海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于2023年6月29日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明確了廢氣廢水排放中各污染因子具體的手工監測頻次,但2023年6月至今該單位一直未開展自行監測。
【查處情況】青海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19條第1款之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36條第5項之規定,結合自由裁量要求,根據《青海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試行)》第8條第1項之規定,經西寧市生態環境局集體討論,對該單位作出罰款2萬元的決定,并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典型意義】自行監測是排污許可證證后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排污單位自證守法的重要依據,各排污單位要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及時了解污染物排放狀況,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案例三:某有限公司在線設備不正常運行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8日,西寧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某有限公司檢查時,西寧市生態環境監測站對該單位廢水排放口在線監測設備開展質控盲樣比對工作,監測結果顯示廢水總排口pH標樣考核不在標準樣品濃度范圍之內,pH在線設備比對數據不合格。
【查處情況】某有限公司在線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 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82條第2項之規定,以及《青海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試行)》第6條第(1)項之規定,西寧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作出罰款5萬元的決定,并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典型意義】本案嚴厲打擊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給有關企業敲響警鐘,敦促其引以為鑒、知法守法、誠信經營,切莫心存僥幸、鋌而走險。(作者:樊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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