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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種情形可免罰 青海出臺生態環境輕微違法免罰辦法
2024年06月21日 09:15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西寧6月20日電 (記者 孫睿)青海省生態環境廳20日發布,青海出臺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辦法,19種情形可免罰。
為深化生態環境領域包容審慎監管,不斷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持續提升生態環境執法規范化、精細化水平,青海省生態環境廳日前出臺了《青海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辦法(試行)》,2024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
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情形,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據介紹,免罰辦法的出臺是對青海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工作進一步規范,明確免罰工作的基本原則、免罰清單制定發布、具體實施程序、監督和保障等事項,有效促進生態環境部門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同時,隨辦法一同印發的《青海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2024年版)》中,設定了輕微不罰事項和首違不罰事項兩大類共19種免罰情形,將依法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具體化、標準化,為執法人員對輕微違法具體案件的認定,提供明確的執法工作指引。
青海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表示,輕微違法行為免罰并未賦予違法排污者法外“特權”,更不是“免責清單”,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遵循免罰不免責、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既通過批評教育、簽訂承諾書、幫扶指導等措施,督促行政相對人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也對未按要求在期限內整改到位、消極對待的,嚴格依法懲處。(完)
編輯:甘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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