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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首例“販毒+洗錢”案宣判 主犯獲刑18年
2024年04月09日 09:35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西寧4月8日電 (祁增蓓)4月8日,記者從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檢察院獲悉,由該院提起公訴的馬某甲販賣毒品、洗錢一案于近日宣判,主犯馬某甲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
據悉,這是青海省首例“販毒+洗錢”案件。
據介紹,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間,被告人馬某甲長期在西寧市通過聯系毒品賣家后將毒品交給馬某乙,由馬某乙駕駛摩托車將毒品送至指定地點藏匿的“埋雷”方式販賣毒品。
同時,馬某甲為掩飾、隱瞞販賣毒品所得,找到牛某(另案處理)為其辦理銀行卡、收款碼,申請微信賬號并每月支付報酬后使用,馬某甲在販賣毒品時和購毒人員通過上述微信聯系,用關聯收款碼收取毒資,將累計毒資不定期提現到銀行卡后取現使用。
審查該案時,承辦檢察官審查了馬某甲販賣毒品所用微信賬戶及銀行賬單,梳理資金進項及數額,核查出近一年期間馬某甲在西寧市范圍內給8名吸毒人員販賣毒品共1400余次,收取毒資57萬余元,通過資金數額計算販賣毒品克數,提出精準量刑建議,最終法院采納檢察院指控意見作出判決。
經法院審理后,判處馬某甲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15萬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馬某乙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50萬元。
“以往零星毒品犯罪僅能以現場查獲的毒品克數定罪量刑,對于查獲之前的販賣行為難以認定。”城東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表示,在辦理該案時,檢察官通過分析賬單、尋找證人等方式,對被告人前期未查獲毒品實物前的多次販賣行為補充認定,并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加強溝通,切實增強了反洗錢工作合力,有力提升了打擊“埋雷”式零星販毒及洗錢犯罪的震懾效果。(完)
編輯:甘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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