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問丨南杰·隆英強:公法為主導的中華法系何以體現人本精神?
中新社西寧4月5日電 題:公法為主導的中華法系何以體現人本精神?
——專訪江蘇師范大學與青海師范大學雙聘教授南杰·隆英強
中新社記者 潘雨潔
熱門電影《第二十條》中,“我們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法律的權威來自老百姓最樸素的情感期待”等臺詞,折射出中華法治文化中的人本主義精神,引起觀眾情感共鳴。回顧歷史,古代中國如何兼顧“天理、國法、人情”綜合治理國家?公法內容為主導的中華法系何以體現人本主義精神?
中國第一位漢藏雙語法律史學博士、第一位漢藏雙語法理學博士后,江蘇師范大學與青海師范大學雙聘教授、江蘇師范大學漢藏法律文化與法治戰略研究中心主任南杰·隆英強近日接受中新社“東西問”專訪,回答上述問題。
現將訪談實錄摘要如下:
中新社記者:古代中國法制文明遵循哪些基本思想?
南杰·隆英強:延續發展幾千年的中華法制文明,在不同歷史時期一直堅持“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德政思想,“重民愛民”的文化土壤培育出“德主刑輔、明德慎罰”“寬仁慎刑,愛惜人命”等法制文明理念,重人倫、尚德性,重教化、輕刑責。
從西周時期開始,“禮樂刑政”綜合為治與天理、國法、人情協調統一的治國理政方略貫穿歷代中央王朝。“禮”即國家施政的準則和制度;“樂”包含陶冶德性的文化、思想、情操等;“刑”不單指刑罰,也是法的通稱;“政”主要是設官分職,建立政權機構。“禮樂刑政”是中華法制文明發展過程中動態的完整體系,在此基礎上又綜合考慮地理環境、社會經濟、民族習慣、風土人情等因素,實現因地、因時、因事、因族、因人而治。
禮法互補和德法兼修的思想綜合治理了數千年的中國古代社會。其以禮為主導,以法為準繩;以禮行法、以法明禮;兼顧“恤民仁政”與“治世公平”。事前預防和善治導民等法治智慧,牽動著整個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轉。
中新社記者:公法為主導的中華法系有哪些主要特點?在其實踐與發展中如何堅持“人本主義”?
南杰·隆英強:中國古代社會長期注重王權和皇權及公權力的神圣與權威,推動了公法內容占主導地位的集權制國家的發展。中華法系的基本特點是“刑法為主、諸法并存”,延續千年,至今依然發揮一定作用。
2023年12月3日,在G7382次列車上,乘務人員向旅客普及法律知識。周圍 攝
同時,中國重歷史記載的傳統,推動了成文法的發達。歷代王朝和各民族政權都非常看重擁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典,都采用了刑法為主、諸法混合編纂的結構形式,詳細、連貫地記載其承上啟下的法制文明之發展脈絡。
具體而言,在西周與春秋戰國時期,中華法制文明便已形成早期發達形態,并制定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經》;自秦漢始,中國統一多民族國家的政治和社會基礎得到初步奠定,成文法修訂并與有效習慣法整合,推動中華法典集大成之作《唐律疏議》的形成;在“參漢酌金”立法指導思想下,清朝繼承前朝法制成果、改善弊端,古代中國國家法與邊疆少數民族習慣法、民間法達到協調發展的巔峰。
《法經》作者李悝坐像。陸欣 攝
縱觀歷史,中華法系不斷走向“成文化、法典化”,即在法律法規制度化、司法制度體系化的同時,立法技術、執法水平、法制化的理論思想和基本原則均達一定高度,推動封建統治的中央集權不斷趨于文明、成熟。
與此同時,中國古代走“由判決到立法”的法律發展道路,《尚書大傳》稱“夏刑三千條”,多為處理具體案件的判決,而這些判決又作為其后處理同類案件的依據和標準。歷朝歷代都重視判例和司法文書及法律解釋,使中華法系走出了國家成文法與民間習慣法兼而有之、同步互補的“混合法”發展道路,始終堅持“人本主義”法制文明精神理念,避免法律工具化。
中新社記者:中國歷史上,不同民族間的法制文明如何交流借鑒?有何共性?
南杰·隆英強:中國法律史學泰斗張晉藩先生指出,中華法系由各族人民共同締造,凝聚各民族的法律智慧,是各民族的法律文化與法制經驗相互交流與吸收的成果。
歷史上,中原王朝和少數民族政權間法制文明交流借鑒的例子很多。藏族等多民族法文化都深受《唐律疏議》影響。敦煌出土的古藏文文獻中,有許多藏文翻譯的《唐律》《論語》《左傳》等典籍,深受中原影響,吐蕃法律具有諸多與唐律相似的特征,如重視立法活動、加強成文法典、民刑不分到民刑有分、佛教律法結合、諸法合體等。再如清代民族眾多,形成了不同特色的區域性法文化,清政府從中吸取精華形成民族法制集大成之作《欽定理藩院則例》。
在漫長歷史中,中國各民族間的政治、經濟、文化等交流往來從未間斷。從互相吸收、長期融合到共同發展,各民族在不同時空中實踐、豐富、發展著中華法律文化,在制度建立和立法變革中都體現出人文精神的共性。
2023年12月12日,市民在北京市國家圖書館館藏法律文獻展上參觀。郭海鵬 攝
中新社記者:在中國傳統基層社會中,哪些法律制度的理念和模式彰顯了“國法”與“人情”間的協調?
南杰·隆英強:傳統基層社會治理單元中的“鄉規民約”,由民眾自主約定、自愿加入,推行民主議事、公開賞罰。這種長期形成的本土文化重視感化和引導,重視社會道德和倫理準則,在國家法指引下,能夠綜合調解各種矛盾糾紛,作為國法之外的柔性補充,有效維護鄉土社會的秩序。
再如,中國民族地區在近現代大量發生的由財產刑替代嚴酷刑罰的“賠償命價”或者刑事和解案件證明,國家法與少數民族習慣法協調互動后,能夠同時彰顯出前者的優越性與后者的人性化,兩者在社會治理功效上均具有標本兼治的重大意義。
無論是中國刑法等國家制定法還是藏族“賠命價”等少數民族刑事習慣法,其主要目的都在于解決糾紛、平息矛盾、安撫受害人及其家屬。當這種理念適用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就能夠準確及時懲罰犯罪、強化人權司法保障、節約司法資源、維護社會和諧安定。
財產刑替代嚴酷刑罰的“賠償命價”之寬嚴相濟的刑法理念,堅持尋求被害人和加害人合法權益的雙向保護,及時恢復雙方正義及經濟倫理價值,保障人的生命權。始終為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刑事和解不起訴制度以及維護民族地區團結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難能可貴的作用。
2023年12月1日,在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縣臺烈鎮寨頭村,法官向當地民眾進行普法宣傳。龍興偉 攝
中新社記者:西方法學思想與中國古代的法制文明模式有何共通之處?如何理解這種共通性的內涵?
南杰·隆英強:德國著名的民法學家、歷史法學派領軍人物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主張,“法”的最好來源不是立法,而是習慣,“只有在人民中活著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薩維尼還認為,成文法由習慣法而生,而習慣法又是從“民族精神”中長出、最有生命力的。
英國法學家亨利·梅因(Henry Maine)則把“法”當作發展過程來研究,認為法律是世代相連的歷史產物。他研究得出古代法典的重要特點:法典越古老,刑事立法越多;社會發展水平越低下,民事立法越少,故刑法與民法在法典中占比的不同成為古代法律與現代法律的重要區別。
這些西方法學家的思想都與中國古代的法制文明模式相得益彰。法律文化在英美法系國家中獨特地表現了它的習慣法、私法、判例法發達的功能屬性;而在古老的大陸法系國家或中國古代,卻充分體現了公法、成文法、法典化、諸法并存為主導的集權主義功能屬性。
正如學者所言,法律史本質上是人類解放自身的歷史。人類正是在創造法律文化和法制文明的活動中,才能獲得自由。只有尊重和愛惜生命,才能深入全面地理解中華法制文明乃至東西方法律文化相互吸收、融合與沉淀的正義價值內涵,最終以更加文明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維護人類的幸福與自由。(完)
受訪者簡介:
南杰·隆英強,藏族,法學博士,中國第一位漢藏雙語法律史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第一位漢藏雙語法理學博士后(中國人民大學),江蘇師范大學與青海師范大學雙聘教授、江蘇師范大學漢藏法律文化與法治戰略研究中心主任、江蘇師范大學“十四五”法學重點學科帶頭人、青海師范大學高原科學與可持續發展研究院-高原民族文化研究團隊帶頭人。研究方向:法律史學、法理學、刑事訴訟法學、民族法學、法律語言學、漢藏雙語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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