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應急管理廳公布4起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青海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決策部署,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持續采取嚴格、精準、規范執法措施,嚴厲打擊各類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現從2024年辦理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中篩選出4起典型案例向社會公布,以案普法,強化警示教育。
案例一:青海省應急管理廳對青海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國務院安委會綜合檢查組第十七組在福建地區檢查時發現,青海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為莆田市平民液化氣有限公司出具的《液化燃氣儲配站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存在與實際不符的情況。2023年6月,青海省應急管理廳收到福建省應急管理廳關于該線索的移送函,經青海省應急管理廳執法人員赴福建省現場勘察核實,確認青海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莆田市平民液化氣有限公司液化燃氣儲配站安全現狀評價報告》中,存在多項安全距離與現場實際不符、引用國家標準規范錯誤,重點內容評價漏項和主要設備設施等重要內容上弄虛作假問題,評價結論定性嚴重偏離客觀實際,構成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和《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和第二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經青海省應急管理廳依法立案調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和《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2024年2月26日,該廳依法作出吊銷青海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并處罰款人民幣十四萬元,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處罰款人民幣七萬元,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該起案件是青海省應急管理系統辦理的第一起吊銷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行政處罰案件,有力打擊了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行為,對于規范安全評價機構行為、維護行業秩序、確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準入條件具有重要警示意義。
案例二:西寧某有限公司高壓電工未按照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7日,西寧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西寧某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排高壓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已過期的趙某,在高壓、低壓崗位上從事特種作業,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
【處理結果】經西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調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2024年4月25日,該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二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特種作業人員崗位危險性遠遠大于普通崗位,且無證從事特種作業操作危害性大,容易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應急管理部印發的《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將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行為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電工作業屬于特種作業,作業人員必須持電工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電工作業操作證分為高壓電工作業和低壓電工作業,作業電壓一千伏以上用高壓電工作業,作業電壓一千伏以下用低壓電工作業。
案例三:湟源縣應急管理局對青海某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3日,西寧市湟源縣應急管理局對青海某有限公司檢查發現,該企業未定期對在用的龍門鉤、鐵水包、天車主副鉤等設備進行檢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的規定。
【處理結果】經湟源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調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2024年6月13日,該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五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該企業未定期對在用的龍門鉤、鐵水包、天車主副鉤等設備進行檢測,構成重大事故隱患,并且違反《安全生產法》的強制性規定。鐵水包在接鐵水和吊運過程中,一旦龍門溝、鐵水包耳軸或天車吊鉤發生斷裂,就會造成鐵水包傾覆,對附近作業人員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案例四:茫崖市應急管理局對茫崖某商貿行和茫崖某綜合商貿店超量儲存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1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市應急管理局在對茫崖某商貿行和茫崖某綜合商貿店開展春節前執法檢查時發現,茫崖某商貿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核定儲量為140箱,該店實際儲存190余箱;茫崖某綜合商貿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核定儲量為90箱,該店實際儲存179箱,均存在超量儲存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的規定。
【處理結果】經茫崖市應急管理局對2家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分別立案調查,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24年3月23日,該局依法對茫崖某商貿行和茫崖某綜合商貿店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四千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儲存煙花爆竹窩點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廢棄廠房內,周圍環境、人員等較為復雜。若大量煙花爆竹堆放在狹小空間里,相當于放著一顆“定時炸彈”,具有極大的安全隱患,對周邊的居民構成嚴重威脅。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不違法生產、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要注意安全,絕對不能將倉庫、廠房或房屋出租給他人非法生產、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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