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近日,記者從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我省出臺《青海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全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有效防范房地產新增逾期風險,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辦法》明確規定,各地住房城鄉建設(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賬戶管理有關規定,負責指導商業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負責對商業銀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監管部門會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綜合商業銀行資信狀況、監管能力、服務水平等因素,確定能夠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建立監管銀行名錄。監管部門對監管銀行名錄實施動態調整,原則上以兩年為周期組織考核評價,淘汰未履行預售資金監管職責以及無法承擔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銀行。
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可根據項目情況合理確定預售資金監管額度作為重點監管資金,監管額度不得低于工程建設預算總額的110%,監管額度內的資金應按照工程建設進度予以撥付,首次撥付節點不得早于地下結構完成,最后撥付節點為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具體撥付節點由市、縣監管部門確定。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各方責任的確定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提供虛假材料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監管協議的行為,監管部門可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記入企業信用檔案。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采取以“提供商票”等其他方式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支取預售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將其違規行為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作者 李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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