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安全生產 青海立法推進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
中新網西寧4月24日電(祁增蓓)“《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的出臺,彌補了我省安全生產領域地方性法規的空白,對推進我省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24日,青海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陳錦花說。
當日,青海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就《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解讀。據悉,《條例》共六章六十六條,將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青海省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牧業現代化深入發展,企業的數量和類型越來越多,生產經營活動的復雜性、風險性越來越高,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條例》的出臺,旨在有效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更好地保障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條例》將安全發展貫穿經濟社會發展各領域和全過程,明確了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理念、方針和原則,確立了“三管三必須”的工作原則,推動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同時,《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依托大數據資源平臺,深化科技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業務的融合,增強生產安全事故預防能力。
針對當前青海省傳統和新型生產經營方式并存,特別是密室逃脫、劇本殺等新型娛樂業態迅猛發展,各類事故隱患和安全風險交織的實際情況,《條例》結合此類產業和業態的特點,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需要遵守的安全管理要求作出相應規定。
圍繞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雙報告”;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對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作出了規定。
此外,《條例》還圍繞強化應急救援處置效能,提升應急救援保障水平作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機制,鼓勵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立即履行相關職責開展救援,切實減少人員財產損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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