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明確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實施辦法 為企業提供具體操作指引
最新出臺的《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主要內容可概括為“明范圍、明抵扣、明優惠、增便利、增規范、增效率”六個方面。
新華財經北京4月26日電(記者董道勇)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的具體措施和操作辦法,為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全產業鏈加快發展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助力提升國民經濟循環質量和水平。
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是黨中央、國務院著眼于高質量發展大局作出的重大部署。2024年2月23日,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就推動新一輪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作出部署。3月7日,國務院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明確要求“推廣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做法”。
稅務總局在廣泛調研基礎上,通過聽取行業協會和企業及基層稅務部門意見建議,完善業務制度、細化操作辦法、優化信息系統、制發公告文件,迅速推進政策措施落地。最新出臺的《公告》主要內容可概括為“明范圍、明抵扣、明優惠、增便利、增規范、增效率”六個方面:
——明范圍。《公告》明確了實行“反向開票”的開受票方范圍。開票方為資源回收企業,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體工商戶,實行“反向開票”必須具備從事相關回收行業的資質,同時還需要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務。受票方為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既包括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報廢產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銷售收購的報廢產品的自然人。若自然人銷售報廢產品連續12個月“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資源回收企業應引導持續從事報廢產品出售業務的自然人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按照規定自行開具發票。
——明抵扣。目前,從事社會化資源回收的前端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帶票銷售”方式將報廢產品銷售給資源回收企業,資源回收企業缺少“第一張票”,既無法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也難以獲取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成本費用的憑據。實施“反向開票”后,資源回收企業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若開具專用發票,在“征扣稅一致”原則下,實行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資源回收企業,可以抵扣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稅額,增值稅抵扣鏈條進一步暢通,其購進支出還可據此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若開具普通發票,也可作為資源回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從而解決成本稅前列支堵點問題,使資源回收行業的稅費政策運行更加順暢。
——明優惠。為更好落實“反向開票”措施,《公告》在現有政策框架下,明確對從事資源回收業務的經營主體給予支持。一是允許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的自然人出售者,多數屬于持續經營,由資源回收企業代辦稅費后也實現了按期納稅。為落實優惠政策,《公告》明確,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和3%征收率減按1%計算繳納增值稅等稅費優惠政策。二是給目前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資源回收企業一次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權。《公告》允許納稅人可在202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變更增值稅計稅方法,給了納稅人又一次選擇權,便于納稅人在實施“反向開票”后,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增值稅計稅方法。三是做好與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銜接。2021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在制定出臺《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時,為避免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后,怠于取得發票而帶來上游環節偷逃稅款漏洞,明確要求“納稅人在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后才能享受優惠。實行“反向開票”后,部分符合規定條件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資源回收企業,也可適用“反向開票”。為保障這部分納稅人充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公告》明確,反向開具的發票屬于“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即反向開具的發票對應的銷售額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增便利。《公告》充分考慮了資源回收企業實行“反向開票”的便利性。對于資源回收企業而言:一是各類票種均可開具。資源回收企業既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數電票)反向開票,也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稅控票)反向開票,無需更換當前的開票系統。二是商品編碼單獨設置。稅務部門專門設置了“報廢產品”類編碼,覆蓋“廢鋼鐵”“廢塑料”等十大主要報廢產品,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以及納稅人銷售報廢產品自行開具發票時,均可適用。三是開票額度因需調整。實行“反向開票”的資源回收企業,進、銷都需要開具發票,原有的發票開具額度需求有所提高。對此,《公告》允許資源回收企業可以根據“反向開票”的實際經營需要,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發票額度或最高開票限額和份數。對于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而言,此前按照規定,銷售報廢產品需要按次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并繳納相應稅費,實行“反向開票”后,《公告》明確資源回收企業應當按規定為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代辦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的申報事項,有效減輕了自然人的辦稅負擔。除上述措施外,《公告》還明確,稅務機關將持續優化納稅服務,利用新信息技術手段不斷提升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代辦稅費的便利度,資源回收企業、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的獲得感將持續增強。
——增規范。實行“反向開票”,通過稅收政策的規范適用、執法標準的全國統一,更加有效地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一方面,降低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經營風險。此前,我國從事報廢產品回收業務的自然人往往不辦理經營主體登記、不為購買方開具(或代開)發票、不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存在較大的經營風險。實施“反向開票”后,由資源回收企業代其辦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繳納,在減輕自然人辦稅負擔的同時,也降低了從事回收業務自然人的稅收和經營風險;從長期來看,前端收廢環節的“陽光化”經營,還將進一步助推銷廢、用廢等后端環節“去風險”,從而促進整個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全產業鏈規范健康發展。另一方面,規范資源回收企業行為降低虛開發票風險。《公告》對實行“反向開票”的資源回收企業提出了建立收購臺賬、對回收業務真實性負責、嚴格進行稅前扣除管理等要求,并在稅費政策執行標準和口徑方面做到規范統一,旨在營造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嚴防不法分子投機鉆營,支持合規企業健康有序發展。
——增效率。為最快速度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盡快釋放政策效應、回應社會預期、滿足資源回收企業開票需要,《公告》明確自4月29日起有“反向開票”意愿的回收企業,即可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在履行完規定的簡單程序后,就可第一時間便捷實現“反向開票”。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稅務部門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發揮稅務職能作用,加力落實落細實施“反向開票”各項工作任務,為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添助力、提效能、優環境。同時,將建立健全針對“反向開票”的稅收風險監測預警機制,跟蹤監測分析各地區政策落實情況,對不法分子利用“反向開票”進行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露頭就打,讓違法者“寸步難行”,讓守法企業更好發展,促進形成“良幣驅逐劣幣”的良性循環,為扎實推動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優環境”。( 董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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